本文探討,我國刑法公然侮辱罪認定標準之相關問題。公然侮辱罪的案件情形於實務上可謂是五花八門,然而,學理上為文予以討論者確實較為不多,但近年來實務上有越來越多判決提出相當新穎的見解,誠值為進一步之研究、討論。因此,本文擬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0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56號該兩則刑事判決為觀察客體,並以行為人犯罪動機和所受刺激、表意犯、舉證、名譽法益之檢視等觀點就刑法上公然侮辱要件的判定作更進一步的內涵充實及重新檢視並評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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