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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法上的酌減條款

摘要


現行民法採全有全無的損害賠償原則,不以加害人的過失程度量定賠償數額,為保護賠償義務人的生計,民法第218 條特設酌減條款,使法院得在一定要件下減少賠償義務人的賠償數額,維護債務人的生存,具有人道社會意義,屬於強行規定。法院的酌減權依法當然發生,減輕與否,減輕幅度,法院行使裁量權時應審的一切情況,審慎為之。本文整理比較法的規範模式,參照相關實務案例,分析檢討現行法解釋適用的基本問題。應予指出的是,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忽視賠償義務人的聲請並未違背法令。但法院不為酌減時,應敘明理由認真對待,期能實踐第218條的規範意旨。

參考文獻


王澤鑑(2009)。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臺北:自版。
王澤鑑(2015)。侵權行為法。臺北:三民。
史尚寬(2000)。債法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林易典(2007)。論法院酌減損害賠償金額之規範:歐陸各國民法中之酌減條款與我國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比較研究。臺大法學論叢。36(3),305-384。
孫森焱(2012)。民法債編總論(上冊)。臺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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