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多數國家之民法,不論英美法或歐陸法均認為,盜贓物不可以即時取得(但義大利民法第1153條之規定為例外)。瑞士民法第934條第1項所規定之回復請求權(Rückforderungsrecht, Abforderungsrecht),是用來保護先占有人之權利,而非使善意受讓人即時取得盜贓物之所有權,更不是讓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消滅。例如:甲有一幅畫借給乙,丙偷乙占有之畫賣給善意之丁,丁並未即時取得該畫之所有權,而甲對畫之所有權亦未消滅。因此,乙得依瑞士民法第93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喪失占有時起五年內向丁請求回復占有;而甲得依瑞士民法第641條第2項之規定,向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然而,我國民法第949條修正後,卻規定可以即時取得盜贓物之所有權,而且原占有人依民法第949條之規定行使回復請求權時,依法已經喪失所有權之原所有權人自喪失占有時起回復為所有權人,而依法已經取得所有權之善意受讓人喪失其所有權。我國民法第949條之修正,背離國際趨勢,其理論構成是否客觀合理,尚需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