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為刑法」概念下,過失犯構成要件必有其「構成要件行為要素」,而此屬「客觀要素」的「構成要件行為要素」,並非普遍所認為的「注意義務違反」,因為「注意」與否屬主觀;其「構成要件行為要素」是屬「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的「未履行具有『客觀可履行性』的『規範目的在防免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的客觀法律義務』的行為」。而就其致結果發生的「客觀事實」,行為人在主觀上「未履行其所能履行的『注意』義務」,則謂「過失」。因此,過失犯,不僅在客觀上有所違反法律義務的客觀行為,在主觀上則亦應具有違反屬「主觀義務」的「注意義務」違反。因而,過失犯構成要件乃涉及「客觀義務」和「主觀義務」的雙重違反,故曰:過失犯為「主客觀雙重義務違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