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謂「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本文旨在探討解釋文中認為民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侵害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及定期適用民法婚姻章,是否妥適;從我國憲法規定與法制出發,即從法釋義學觀點,探討我國民法未承認同性婚姻,是否違憲之問題。此一問題之探討同時涉及婚姻觀念與婚姻制度之改變,司法釋憲權與立法權之分際,社會變遷與憲法變遷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