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為洗錢防制機制的第一線,從業人員扮演著類似金融警察角色,尤其我國係採「可疑申報制」,更加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責任,因為惟有確實掌握疑似洗錢的交易表徵,才能發揮守門員的功能,防範洗錢犯罪於未然;「洗錢防制法」自86年4月23日施行迄今,我們從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可略見,建立銀行從業人員防制洗錢的概念已初見成效,然而「洗錢防制法」第五條規定之其他金融機構猶待加強。 從實際案例發現,部分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嚴重缺乏法紀觀念,對於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規定亦不甚瞭解,或發生本身觸法,再以專業技能掩飾隱匿自己犯罪所得,或為犯罪集團利用成為渠等洗錢之工具。本文試從我國「洗錢防制法」對金融機構在防制洗錢機制上的義務規範,探討現行金融機構的缺失,進而以案例分析提出改進芻議供金融機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