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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對金額較小無法彰顧匯票或本票之匯兌或信用機能而未便辦理「貼現」之匯票或本票及一般遠期支票,因仍係表彰一定之財產權,是故銀行以「客票融資」之方式辦理融通。此種授信架構下,貸款銀行首先要求借款人開設備償專戶欲供清償債務之用;其次,要求借款人將其交易上所取得之票據逐一背書轉讓與銀行,並將該等票據存入備償專戶,俟屆期提示獲兌後,再將兌現之票款由存款人授權貸款銀行取款用以償還借款人所借用款項。 惟「客票融資」在運作架構上係因其仿照「票據貼現」之模式,在票據權利之移轉及保全之要求上,常造成金融機構對「客票融資」貸款所要求開設之「備償專戶」其性質為何?該存款戶之權利人為何?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可否對該「備償專戶」執行扣款?存入之票據是否絕對要求不可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存入之票據若遭存款不足而借款人未備款償付票據債務時,貸款銀行如何行使票據權利等在金融實務上皆有探討闡明之必要。本文即以金融實務立場及司法見解兩者相互比較,用以說明上開爭議問題之本質並提出結論。

參考文獻


台灣金融研訓院編印。銀行授信實務概要。台灣金融研訓院。
金桐林(2002)。銀行法。三民書局。
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編印(1996)。金融法律實務問題解析(二)。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
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編印。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
徐壯圖(1997)。授信之法律關係。基層金融研究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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