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執票人依據「票據法」第一二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性質,於「非訟事件法」設有專節規範。帷「非訟事件法」已於民國94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大幅重新修正,修正目的在於使訴訟非訟化,強化非訟法院之職權,以求能與社會現代化之脈動契合。本文試依新修正條文說明有關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之訴及其效力、費用徵收,以處理本票裁定之管轄、本票債權之存否及聲請費用等事項。 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本票執票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是否准予強制執行,法院自應就本票外觀形式上之要件為下列事項審查:(一)聲請人是否已繳納裁判費用:(二)聲請人應提出本票之正本予法院審查;(三)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是否篇本票發票人:(四)有效之本票款式:(五)本票是否已屆到期日且已遵期提示金額、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及必要費用,帷不及違約金,而本票發票人若主張本票係為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票據法」第一二三條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於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開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