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沉物打捞与海难救助一样,是海商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长期以来,我国对沿海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实行排他式经营的方式,只能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随着改革开放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在海上打捞领域开始吸收国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1992年《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外合作、共同开展海上打捞活动的大门已被打开。本文从国家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入手,对吸收外商(包括港澳台商)参与沉船沉物打捞活动的问题予以解析和论证,意在倡导于法律的框架之内,联合海内外的力量,共同开展对我国管辖水域内沉船沉物的打捞,其中包括联合港澳台的力量,在南海地区开展打捞事业,以便共同宣示国家主权,维护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在经济上实现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