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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适用性

Applicability of Interpretation II concerning the Insurance Law to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with Regard to Subrogation Rights in Marine Insurance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目前,对于上述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承运人的诉讼时效,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其取得代位求偿权开始计算,还是从被保险人对承运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从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海事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诉讼中诉讼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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