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產業藉由高空工作車執行高處作業的頻率越來越高,但在職業災害案件分類統計中,因高空工作車所發生的職業災害,亦是有明顯向上攀升的趨勢,勞動部在110年01月06日修正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9條規定「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當2公尺以上無法使用梯子的同時,高空工作車所使用的頻率與時機就更加頻繁了。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第14條,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6項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此項規定是要求只要有操作高空工作車執行高空作業者,就必須參加高空工作車訓練並取得證照後,始可執行高處作業。且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第128-9條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故為確保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之作業安全,增訂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在降低因墜落而發生的職業災害的積極作為。因報名參訓的人數實在踴躍,顯示勞工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高處作業得時機非常的高,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了方便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訓練單位於111年7月7日起始得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之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考量其訓練量能,爰本條文預定於112年7月7日施行,俾利事業單位派員接受訓練,以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