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政府採購案件中之決標方式多以「最低標」為主,此種決標方式在政府採購中具有便利和快速的優點,但它也帶來了一些挑戰和風險,在進行採購時,政府應該考慮價格、品質、技術能力等因素,並選擇合適的採購方式,以維持財政節約的同時,也能獲得優質的工程品質。「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係結合最低標與最有利標物美價廉之優點,透過評分機制,首先淘汰不符合標準的廠商,確保只有符合資格和規格要求的廠商參與價格競爭(政府採購法,2020)。這樣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和「最低標」相近的效果,同時篩選出履約能力優良的廠商,進而提升採購品質。本研究搜集106年110年桃園市政府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成績,探討評分及格最低標之執行成效研究,分析公共工程決標方式與工程查核成績的影響,透過專家訪談和分析、研究整理出評分及格最低標的優點和缺點,以提供對本國採購規範的改進與建議。最後運用採購全生命週期比較台灣採購程序與美國採購序不同,提出了評分及格最低標的精進方法,旨在加強本國採購規範提高公共工程的品質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