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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會不信任投票機制論我國政府與國會之關係

摘要


我國歷經七次修憲,第四次修憲後大幅變更政府權力運作結構之設計,其中不信任投票及解散國會之引入,將如何引動我國權力結構、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又有謂我國九七憲改乃以法國雙首長制憲法為範本,惟當中是否存有制度上關鍵不同之處?針對民進黨少數執政時關於應仿效法國為「換軌」實行「左右共治」之主張,又應如何檢視與回應?以上即為本文欲處理之主軸。在典型的議會內閣制下,行政權內生於國會,除了事前的同意權外,不信任案乃維繫內閣對於國會負責之手段,而與其搭配的解散國會制度,則可避免政治運作之結果偏離民意。不信任案與解散國會機制可說是以民意為樞紐之動態調控機制,用以建構多數民意基礎之政府。然而在議會內閣制國家,若無「適於國會運作之政黨」存在,議會內閣制之理想與實際間,恐出現相當程度之落差。進而,二次戰後出現不同之改良。主要有二:其一在維持議會內閣制架構下,透過選制改良及倒閣門檻限制穩定政府;其二乃於內閣及國會外設置一總統,使其享有全權任命內閣總理、主動解散國會及發動公投等運作民主程序之重大權能,此被稱之為雙首長制,本文將各舉德國基本法以及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做為比較研究之對象,最後回歸我國制度觀察並提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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