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及第27條檢查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於90年6月18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多次修正,鑑於近來各界對於專責養護之工務機關(構)是否認定為原事業單位,及原事業單位共同作業之查明事項等,仍有部分疑義,為避免爭議及齊一檢查作法,勞動部職安署爰予修正,以強化事業單位承攬管理機制。本注意事項業經勞動部於108年5月30日以勞職授字第108020174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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