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安署每年統計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所通報職業病危害種類,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附表「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表」所列之職業病種類,檢視現行各項認定參考指引,委由各區防治中心辦理指引修正相關事宜,修正內容包含名稱、導論、醫學診斷標準、流行病學證據、結論及參考文獻等,另本次修正特別納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CD)診斷碼,提供專科醫師診斷時參考。109年5月27日公布修正完成5種化學性、2種生物性、2種物理性及1種人因性危害認定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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