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放證券商設立初期,即嚴禁證券商保管客戶款項,其辦理對客戶交割款項收付之活期存款帳戶餘額每日均須歸零。故投資人開立證券帳戶時,須額外至銀行開立證券劃撥交割銀行帳戶,以利辦理交割作業。本項措施雖能保障投資人權益,卻也使得證券商無法有效掌握客戶資金狀況,不利控管違約交割風險。因此,為能兼顧投資人權益及證券商經營效能,主管機關於104年2月開放證券商得於交割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且經投資人同意後,即可留存其交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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