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投資人多為散戶,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促進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投保中心責無旁貸,迄今為止所受理案件已達二百件以上。興航案係首宗投保中心主張隱匿簽訂重大契約消息構成財務業務文件不實賠償責任之團體訴訟案件,被告等刑事部分雖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仍然應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勝訴深具意義,可有效促使公開發行公司積極善盡公告簽訂重大契約消息之義務等,對投資人權益之保障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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