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依現行物調原則運作方式,工程主辦機關是否給付物調款並無統一、強制的效行,造成有些主辦機關願意給付物調款,部分主辦機關卻拒絕給付物調款,特別是原來不到1年之工期,但因可歸責於機關因素導致原來契約工期超過1年,特別是近年疫情與缺工問題,廠商更不願意吸收物價上漲之成本虧損,而無法取得物調款之廠商只好提起訴訟或申請調解。本文探討1年內工期有無情事變更原則適用。其次,探討營建物價調整基準是否應考量風險分配精神。再者,探討承包商有物價調整,其設計及監造服務費是否可一併調整。最後,探討物調款有無民法第127條2年短期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