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實務上,工程契約之保固條款與民法第492條至514條關於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等規定,往往未予區隔或分別。混為一談往往有利於業主主張保固權利,畢竟工程保固金掌握在手上,工作物又是業主實際管領使用中,業主自然有話語權。除非是保固責任過鉅或顯不合理,承包商往往同意認賠,不願與業主爭執。因此工程保固與瑕疵修補課題往往不受工程界重視,本文之目的即是列舉相關重要元素,分別簡要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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