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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談採購借牌圍標陪標法律責任

摘要


營造業往往因不熟法令規定而違反營造業法第54條與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尚衍生行政責任如押標金追繳、停權處分、罰緩處分、廢止登記、補稅帶罰等情事論處;如廠商不具投標資格,單純為取得標案,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又甲廠商不符合投標資格,卻借用符合資格但無投標真意的乙廠商公司大小章來投標,若得標,一樣使用乙廠商的名義履約,但實際執行者均係甲廠商;甚至本身具有投標資格廠商,擔心投標廠商不足3家,為符合採購法第48條規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為健全營造業管理,維護營造經營環境,並遏止長期以來,營造業界牌歪風及營造清廉政府採購環境,防杜貪腐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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