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貪污罪及圖利罪相關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已有相關規定,但自民國(下同)27年國民政府訂頒「懲治貪污暫行條例」以來,由於其中犯罪構成要件與刑法多所重疊,且法定刑動輒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幾可堪比殺人罪,因此,刑法相關規定幾乎被「貪污治罪條例」所架空,不但造成「罰得重卻罰不到」的困境,學術界及實務界亦迭有廢除「貪污治罪條例」之呼籲。有鑑於此,本文擬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作一概述,期使讀者對我國貪污及圖利相關刑事責任之規定有一個概括性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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