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安隆案(2002)迎來了一個新紀元,財報使用者(債權銀行+股東+其他)對加強審計深度、力度的需求呼聲高,不久之後,官方有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民間則有SAS第99號公報的誕生,一個高效審計(Effective Audit)的時代於焉來臨。在臺灣,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以下簡稱為四十三號公報)自民國95年底開始實施以來,迄今亦歷經六個年度。四十三號公報對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而言,是一個重要的分水嶺,有別於過往的傳統審計。傳統審計能有效查核財務報表之錯誤,卻不一定能有效查核因舞弊而導致之重大不實表達(註1)。而後者,正是高效審計查核程序深入規範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