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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強制執行法修正債務人生存權保護

摘要


若積欠他人債務,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原先並未對「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薪資扣押金額有明確規定,修法後將生活所必需之標準明訂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並增訂扣薪上限為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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