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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過去,一位獨董可以憑一己之力召開股東臨時會,在證交法第14條之4第四項修正後,不再讓個別獨董在攸關公司重要事項中濫權,改以審計委員會以合議為之,限縮獨董獨立行使職權的權限,並未減少甚至是增加審計委員會的權力,獨董之變,監督的功能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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