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是我國旅行業從業人員最重要的組成要素,對外則是一國的旅遊形象指標,近年來為了推展觀光業皆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然而在導遊領隊的工作壓力大、工作強度大、工時長、社會地位低、勞動權益低,在社會上形成另一種「勞動弱勢團體」。觀光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之規定,在我國若要從事旅遊業務,唯一途徑是受聘於旅行業,並讓旅行業者按規定在觀光局申報從業人登記。然而同樣皆是為旅行業工作,並接受業者的指揮監督,大多數的導遊簽訂的是承攬契約,甚至是委任的方式,以規避勞動基準法。旅遊業者向主管機關主張是由導遊承攬並引領團體,但若是承攬關係是以工作結果論代價,在引領旅客時包括住宿、餐食、交通、娛樂、觀光導覽等全部承攬。現行旅行業事先將一切規劃安排,再聘僱導遊來引領該團體,完全依照旅行業的命令,這已是雇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此外每日工時平均長達13小時以上,但其報酬卻未達基本工資,使得導遊的勞動權益受到嚴重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