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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淺談依領海法所為公告事項及法律性質

摘要


一、「公告」並非法規命令名稱之一,係我國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所定公文程式之一種,乃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故有一定對象,即社會大眾,通常以張貼、登報為發布方法。依公告可能規範之內容,其性質可為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甚或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二、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有若干條文係授權行政機關以公告方式發布其所規定之事項,而該事項之實質內容係由被授權之行政機關所規範,故於法律授權下,除條文明定公告內容得不以法規命令之方式為之者外,如公告所規範之內容係以多數不特定人民為對象,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依法務部函釋,即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賦予適當之名稱。三、我國領海法將諸多事項之規範,授權予行政院訂定或公告之,此種立法方式頗具彈性,有利於我國領海各項權益之管理及維護,行政院依領海法第7條第5項及第9條所訂定發布之「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即屬典型之法規命令,然目前除該管理辦法外,其他與領海法相關事項之法令尚付闕如,行政院實應積極完成相關法令之制定,以完備我國海洋法制。

關鍵字

公告 行政處分 法規命令 領海 無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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