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精粹案」兵力結構調整,國軍員額由27.5萬人,縮編為21.5萬人,以支應全募兵制所需高昂的人事維持費。基此,國防部針對精粹案所精減6萬人所產生兵力結構根本質變問題,規劃針對後勤現有負荷,改採策略性商維、國有民營,以釋出後勤員額。二、海軍過去執行策略性商維模式,係採艦艇單裝備及單系統委商施修,而後曾試行艦艇整艦委商,然在民國96年執行湘江艦整艦委商案,因該艦型原製造廠中船(現為臺船)公司,無意願承修,本案最終以解約收場,至此海軍走回過去系統商維老路。三、未來海軍策略性商維可行模式規劃:1.近程:海軍可試行推動同型艦之相同裝備委商,以量制價,廠商亦可降低庫儲成本,創造雙贏。2.遠程:將海軍現有廠區釋放推動試行國有民營,由大型民間船廠(如臺船、慶富、豐國及中信等)與海軍建立長期夥伴關係,藉建立維保支援體系,降低預算成本,亦可減少政府採購法對整艦委商之相關限制,以逐步建立軍艦商維之最佳運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