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契約不以書面為主,口頭契約亦生效力;消費者在未預期狀況下進行買賣屬於「訪問交易」,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七日猶豫期」規定,得於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或對價,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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