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官方為遏止日益嚴重的洗錢活動,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1月先後通過並公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規定,其主要內容為識別客戶身分、大額交易及可疑交易報告、保存帳戶和交易記錄制度等,惟在上開規定之公布與現行「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關於對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之關係為何,是否增加金融機構額外的反洗錢義務,是否足以彌補現行防制洗錢法規之不足,及是否影響未來大陸防制洗錢的對象及對大陸臺商之影響等,都是在新法公布施行後不可忽略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