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債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是《民法》上長久以來的爭論問題,我國法院之實務見解受最高法院判例之影響,大體上均肯認侵害他人債權可構成侵權責任,惟就侵害他人債權究竟是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還是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均僅以「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等語帶過,故我國學者就上開疑義,早期即已著墨甚多,並已形成共識;本文透過簡介侵害他人債權如何適用於我國《侵權行為法》,進而觀察大陸學者對此議題之意見,最後再比較兩岸《侵權行為法》立法上之異同及優劣,以其對本議題有充分之討論及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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