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針對自然人行蹤不明、音訊全無時,隨著時間之推移,應認定為失蹤亦或推定為死亡?由法律觀點出發,藉由中國大陸之宣告死亡及宣告失蹤制度之認識,探討中國大陸對於自然人同一個行蹤不明之事實卻有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兩種不同制度時,應如何適用、其目的有何不同、認定標準又如何,而此兩種制度是否真有分別設立之必要?本文就中國大陸之「宣告失蹤制度」與「宣告死亡制度」作一分析,並透過實例來探討撤銷死亡宣告者,其婚姻關係之存續問題,進而以兩岸之法律規定來導出不同之法律關係,再提出問題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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