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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7條之研究

The Research of Article 77 of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摘要


我國政府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7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對於犯內亂罪、外患罪之大陸地區人民,例外免予追訴、處罰。惟綜合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等實務見解,因我國固有之疆域仍及於大陸地區,對於1991年5月22日《懲治叛亂條例》廢止前,涉有內亂罪、外患罪之大陸地區人民,似仍在追訴、處罰之列。然在《懲治叛亂條例》廢止後,《兩岸條例》第77條暨相關規範與現行司法實務見解及具體運作之間的關係,似有待釐清。本文認為,中國共產黨倘已非《懲治叛亂條例》處罰之叛亂團體或犯罪組織,參與該黨之大陸地區人民自不當然符合內亂罪、外患罪之構成要件。且在《兩岸條例》施行後,政府亟謀建構正常化之交流模式,俾使雙方交往有序,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符合內亂罪、外患罪,仍應依具體個案事實進行刑法之構成要件判斷等,並由司法機關依我國《刑事訴訟法》進行偵處為妥,而不宜逕依《兩岸條例》規範而免予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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