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與我國《刑法》犯罪論體系的「未遂犯論」,大陸學說稱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大陸《刑法》區分為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第22條至第24條)。此種廣泛處罰所有預備、未遂的刑事立法甚為少見,大陸學說、實務亦做某種程度的限制,惟有處罰界限不明確的問題。對此,本文先行概述大陸學說、實務對於未遂犯的處罰依據與著手實行概念之見解,再藉由我國與日本之學說、實務考察其妥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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