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22年判决中认定了毗连区制度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的习惯国际法地位,指出依据当今的习惯国际法沿海国在其毗连区的权力限于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四项并否定被告哥伦比亚在国内法中规定其于毗连区内有关安全等方面管制权的合法性。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也将“安全事项”写入毗连区管制权的范围内。面对国际法院的裁定,应谨慎审视法院论证的充分性与说服力并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的时代背景和当前局势思考我国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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