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第53條於108年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後,除非是未經舉辦聽證之權利變換計畫,否則如果是對於權利價值有異議之人,亦可以直接針對「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不必再進行「審議核復程序」,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有理由,也必須將核定「權利變換計畫」處分之全部或部分內容撤銷,並非僅僅只是「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而已。惟在立法論上,鑑於「審議核復程序」得以適用之機會極低,於未來修法時,不如將該程序刪除,但仍建議將「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之規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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