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期立法院委員認為,我國人工生殖法未能開放予同性配偶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以致具生育子女需求者必須遠赴國外尋求支援,此舉不但增加經濟支出、亦增加受術者之健康風險,嚴重剝奪人民生育子女之權利,因此提出「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文試以「人工生殖法與家事法若干法律問題之研析」為本文之主題,並提出婚生推定與婚生否認、認領問題、繼承權被侵害、同性婚姻與人工生殖子女等問題點,拋磚引玉,希望能獲得關心此修正法案讀者的熱烈回響,以下就個人之觀點提出立法論與解釋論,以期拋磚引玉,期許有些微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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