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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產金分離原則之探討──以金融控股公司大股東轉投資產業為中心

摘要


本文從近期萬寶開發購買全家股權案中探討產金分離原則於我國之實踐與發展,首先檢討多數學說認為我國產金分離原則可分為由產入金、由金入產及負責人兼任禁止之三大面向。繼而就美國此一採行產金分離之國家之立法予以梳理,從而發現其所著重之產金分離原則係銀行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產業之限制,而我國現行法卻對此有所缺漏,惟金融控股公司大股東轉投資產業於我國實務卻時常發生且迭有爭議。故本文於檢討我國現行法後,提出立法建議。本文認為,於我國現行法下,就利益衝突、市場公平競爭之層面,關係人交易管制尚無法取代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業及產業大股東之轉投資管制,然於參酌美國法之精神後,於我國立法之初,不應同美國法嚴格禁止金融控股股公司之大股東或銀行控股公司轉投資產業,反應採行事前許可制之作法,若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符合一定資格或條件,即應容許其轉投資,並得強化關於關係人交易之管制,防免該等公司轉投資產業後,動搖金融體系之穩定,始得以最低監理成本維繫我國金融體系之健全、避免利益衝突兼收於符合資格或條件下之產金結合下所得享有之範疇經濟以提升我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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