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為A公司之業務員,涉嫌共同侵占A公司資產,獲取(新臺幣)200萬元之犯罪所得,依約定六四拆帳。甲因此獲取之120萬元犯罪所得,以贈與名義轉匯入其配偶B名下之銀行帳戶;乙之80萬元存入自己銀行帳戶,於本件檢察官偵查中死亡,乙之全部財產由C單獨繼承。檢察官起訴甲,另以被告死亡為由對乙為不起訴處分。於甲案第二審審理中,B以其名下財產可能被沒收,C以其繼承自乙之財產部分可能被沒收為由,各聲請參與「第二審實體本案」之沒收特別程序。此外,A公司主張其乃因系爭犯罪而財產直接受損害之被害人,若法院未優先發還,其財產可能被沒收,亦委任代理人聲請參與。試問若其他聲請程式具備,第二審法院應否裁定准許A公司、B、C之參與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