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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從職權類型及危害論檢視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施行二十週年平議

摘要


首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名為即時強制,但其內容實屬行動式職權,與行政執行不宜混為一談;再者,該法第二章係學理上的資訊式職權,然並未採行危害嫌疑之概念;至於前沿措施將危害防止的範圍擴大至預防犯罪領域,打破傳統警察職權的諸多原則,惟尚未具體明確化;又該章節有六個條款溢出行政預防的界線,凌駕刑事追訴的範疇。危害論包含具體危害與危害嫌疑兩大主軸,警察行使職權均屬個案性質,與抽象危害關聯性不大,立法理由和學者關於危害之虞、潛在危害、易生危害和抽象危害的理解有待商榷,並宜重新審視危害等級。有關危害判斷,宜植基於合理預測損害發生的或然率,線索是重點,並表現在行為層次上,國內關於相當理由說等見解亦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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