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一詞含無過失情形有違明確性原則,修法後以「發生交通事故」取代「肇事」用語,並明定交通事故含無過失情形,並減免其刑。「交通事故」係指至少當事人一方突然發生與道路交通有關聯且與危險具有因果關聯的意外事件,所發生的事故只要具有交通關聯的原因即可。該條禁止行為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後的逃逸行為,不法核心是逃逸,理由是行為人未負起即時救護、維護交通安全與釐清事故責任的義務,屬危險犯,也是「經由作為的不作為犯」。交通事故導致死傷結果、交通安全的嚴重性與責任複雜性,皆對本罪保護的法益帶來高低相應的風險,以交通事故致死傷的嚴重程度連結逃逸行為的不法內涵高低,具有合理性。因為本罪處罰的核心行為是逃逸,而非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行為,行為人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傷,對死傷程度無須認識,輕傷、重傷或死亡結果屬客觀可罰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