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問題的難點之一是如何確定合併條件的經濟實質,而非依據法律形式,此又涉及控制能力之存在與否,國際會計準則因此著手對控制能力進行修訂,欲求發展出一套可廣泛應用於各種法律個體的合併財務報表準則,期望此準則於應用上能具一致的控制能力判斷標準。 IASB於合併財務報表揭露草案中將控制能力重新修訂為「控制能力是指具有支配一個體的經濟活動,並可藉此從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新修訂的控制能力定義與IAS 27相似,同樣是以「控制觀點」作為合併範圍之判斷基礎,且修訂後的定義對控制能力之要求,依然包含權力標準、利益標準,以及使用權力以獲取利益的連結標準;然而不同於IAS 27的,修訂後的定義不再要求控制能力的達成必須透過「支配一個體的財務和營運政策」,此項改變,有助於評估報導個體對特殊目的個體是否存在控制能力。 IASB於此合併財務報表專案中,其所制訂的控制能力判斷準則,預期未來將能應用於所有個體,對於合併個體之界定將有一致的標準,其重大意義在於此項修訂將能增進財務報表的可比較性,提升資訊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