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前,農民在人民公社制度束縛下無法退出農村,不能自由遷徙,更難進入城市。1978年農村經濟改革之初,安徽、四川等地農民摒棄集體勞動生產,自發進行包產到戶;隔年中共中央允許試行,成效顯著,1981年開始推廣。1982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三農問題的「一號文件」,對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全面肯定,至1984年全面施行,隨後人民公社正式廢除。 在新制度下,省掉農業集體生產過程中過高的監督成本;交足集體所需,剩餘歸承包農戶,有效改善農民生產的激勵機制:農業生產力提升後,農戶平均分配的狹小耕地中原隱藏性失業的勞動力就變成顯性的過剩,此時過剩勞動力便有從生產率低下的農業中退出的誘因。僅靠制度改革或強化農業技術投入等措施,無法全面實現農村發展,農村要發展就須解決農業勞動力過多的問題。1978年後中國大陸農業剩餘勞動力開始向外轉移,40年來已有兩億以上的農民轉往非農部門發展,對大陸經濟成長做出巨大貢獻,也改變了城市及鄉村發展的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