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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公務人員之權利及救濟:以制度性保障為核心

The Rights of Civil Service and Administrative Relief: Focus o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in Constitutional Law

指導教授 : 劉宗德

摘要


一、憲法對於維繫國家有效運作,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建立制度性保障,要求國家應建立法制以確保該權利能符合憲法之保障要求。文官制度亦為憲法上制度性保障之一環,而公務人員權利乃文官制度之核心領域。公務人員享有特定權利,乃確保公務人員得以盡心為公共利益發揮專業之前提,因此其權利必須由國家建立制度充分保障。 二、我國現行制度所建構之公務人員權利範圍,包括憲法第18條規定基本權性質之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以及基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依據法律所規範與職務相關連之權利項目,此一職務相關之權利,又以身分保障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為核心,但其權利內涵並不穩定,係以是否有重大影響判斷,而實務上重大影響之範圍則逐漸放寬擴大。 三、人事行政處分為在人事管理事件上,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身分、公法上金錢給付及其他對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之具體決定。對於是否發生外部法律效果之認定,在人事行政處分上更為嚴格,且對於名譽、發展、安全等權利,其權利地位尚未確立。至於事件本質,凡依據公法規或編列公款所為,且公務人員對於給付內容並無對等協議之可能者,均屬公法具體事件。 四、而在救濟上,對於人事行政處分之救濟,主要包括復審、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至於對非人事行政處分之救濟,則為一般給付訴訟,申訴、再申訴,調處制度等。為落實公務人員權利保障,穩定國家與公務人員間之法律關係,對人事行政上之行政處分之認定,可檢討目前重大影響之認定標準,逐步回歸行政處分之法律上概念,未來如得復審之範圍逐漸擴大,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制度之規定,亦可相對評估檢討申訴、再申訴程序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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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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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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