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05年增訂公司法第192-1條,引進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迄今十餘年。在實務陸續發生許多相關經營權爭奪案例後,學界有提出我國可考慮引進提名委員會制度,實務上亦有上市公司逐漸開始自主設置提名委員會,然提名委員會制度至今尚未於我國明文化。考量日本公司治理發展從雙軌制逐步引進單軌制,與我國類似,再加上日本在2018年亞洲公司治理報告中「機構投資人」項目得分優於我國,故本文欲以日本法為借鏡,探討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之建置。 本文將以我國上市櫃公司及東京證交所上市公司為對象,先整理OECD公司治理報告所述董事提名制度與公司治理關係,再分析2018年我國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修法前後內容及爭議,另研究日本引進提名委員會制度歷程、內容及實務適用情形與問題,進而檢討我國引進提名委員會必要性與可能面臨問題,並分析我國上市櫃公司自主設置提名委員會相關措施與現況。 本文認為我國可考慮參考日本提名委員會制度設計,採取提名委員會與股東提名併行模式,並循我國引進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方式,明文引進提名委員會,再逐步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設置提名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