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識既有文獻針對人們不願使用法律的解釋,通常是歸因外在環境阻礙人們使用法律權利,或是特定文化厭訟文化所致。要之,前者假定若無外在環境的阻礙,人們就會傾向使用法律權利;後者則假定人們不使用法律是因為缺少權利意識所致。本文主張,人們不願使用法律權利的解釋,除前述外,亦存在人們具有法律權利意識,但為了達成自我設定的目標,傾向不願意使用法律權利的態樣。易言之,即使不存在外在的事實障礙,亦可能不使用法律權利;消極看待法律權利,反而是法律權利意識的展現。本文站在關係自我情感衡平的法意識框架下論證上開主張。首先,本文的訪談對象是婚內丈夫外遇卻不願離婚的保守基督徒女性,從其觀之,能發現情感因素能夠影響人們對於法律的感知;其次,情感因素並非是個人情緒的起伏,更能從中發現不同文化圖式在其中的作用;第三,人們基於主體能動性的展現,會不斷交織各種文化圖式,以達特定目標。因此,人們法意識的展現,如何感知與對待法律,即非前開既有文獻所能完全含括的。 宏觀來看,透過訪談對象的故事,本文要闡述的是固有華人婚姻家庭倫理文化、保守基督教信仰與我國離婚制度精神三者,在時下台灣社會中所展現的競逐、交融與互為所用的現象。從微觀的個人來看,自我認同或是主體內涵的討論,亦難以脫離多元文化圖式的影響,而呈現出個體自我認同的猶疑、斷裂與重新接合。大體而言,本文的篇章安排如下:首先爬梳情感與自我認同建構的關聯性,為關係自我情感衡平的法意識框架,建立理論框架的正當性;其次,描述現行家庭婚姻制度精神在於個人權利的保障,惟保守基督教關於家庭婚姻信仰的看法,在台灣有其存在基礎,從而凸出兩者潛在的張力。第三,站在多元權威的立場,法律權威不是唯一,傳統固有的家庭婚姻文化倫理,依然植基於當代台灣社會中,發揮重要的規範功能,惟法律代表的個人權利意識與家庭婚姻文化倫理,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而是由個人不斷拿捏與重要他人的情感位置與距離,而呈現不同態樣,也就是本文所稱的情感圖像;第四,在本文受訪對象信仰保守基督教教義後,固然更是消極地看待法律權利,但是此非無法律權利意識所致,反而透過其信仰與其團體中所獲得的資源,有意識的挪用法律活動,來鞏固宗教與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