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主要欲針對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侵入住居罪,整理並分析本罪在保護法益以及法條構成要件之解釋與個案適用的現況。其中在構成要件部分,特別是在本罪的「保護領域範圍」上,本罪之法條所規定的保護領域並不只有住宅,尚包括了建築物等其他客體,而「建築物」這項客體的範圍在解釋上,部分我國學說與實務要求需符合「現正有人生活使用」之建築物才會納入本罪的保護範圍內。但是透過這樣的解釋來限縮「建築物」這項客體的範圍,是否會造成保護不足的現象,不無疑義。特別是在本罪法益持有人已經透過鎖頭、公告等明示拒絕他人進入的情況下,將會造成只因為法益持有人並非現正生活使用該建築物,該建築物即不被保護,而他人就可以無視其意思而進入的結果。另外,本罪作為保護個人自由法益的犯罪,這裡的個人是否包括(公)法人?抑或僅限於自然人?且這個法益持有人又是基於怎麼樣的判斷標準而來,也是本文所欲探討的重心之一。 而保護法益既然作為構成要件在解釋上的依歸準則,則欲處理上開對於本罪構成要件的解釋疑義,勢必得先從本罪保護法益之定性出發。而或許可以認為,上開見解對建築物範圍的限縮乃是源於其對本罪保護法益在定性上均以安寧、隱私等自然人之實際活動利益而來,但其不妥之處已如上述。因此,本文的最終目標就是在參考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後,嘗試性的定性出一個較能妥善解釋本罪相關構成要件的法益概念,並以該保護法益作為上位指導原則來處理本罪構成要件之解釋與個別案例適用上的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