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訴訟為現代型訴訟之一種,因污染行為與公害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大多數情況下,難以直接觀察,且疾病的罹患是否為污染物質所導致往往難以證明。故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下,要原告舉證該因果關係存在,對於原告受害者而言過於嚴苛。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可作為舉證責任減輕之規定,關於舉證責任減輕之手段,有證明度減輕、表見證明(大致上之推定)、舉證責任之轉換。而日本學說及實務另外提出間接反證理論、疫學因果關係理論來處理公害事件。本文主要乃就上述舉證責任減輕之手法之問題以及於我國相關公害事件有無適用的空間進行檢討。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緒論」合先敘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章節架構。第二章就「公害糾紛的民事救濟」進行討論,本處主要是著重於損害賠償之部分。第三章「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法則」則是檢討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問題以及舉證責任減輕之依據。第四章「公害訴訟因果關係舉證責任之減輕」乃就我國及日本處理公害事件所運用到舉證責任減輕的手法進行檢討,並探討當中的問題。分別為證明度的減輕、間接反證理論、表見證明(大致上之推定)、舉證責任轉換等。 第五章「科學證據於法庭上之運用—疫學的手法與因果關係」則涉及到疫學因果關係的解釋,在該部分先說明疫學手法的內容,接著是就疫學因果關係於日本法上的適用以及如何從疫學因果關係所證明出的集團性因果推認出個別因果關係的方式,而以此種疫學因果關係來認定抽象的因果關係時,是否有極限及問題存在,亦一併討論。當中特別檢討日本法院如何處理非特異性疾病的空氣污染事件。最後就運用疫學因果關係時所運用疫學調查結果此種科學證據呈現於法院時,法院對該科學證據應如何評價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