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傳承是每個人必須面對的議題,這議題在尚需課徵遺產贈與稅的國家更為重要,因為每一次的遺產繼承或贈與,都必須繳納高額的稅負,這對勤奮努力,節儉持家的人而言,無疑是一種變相處罰。因此就衍生出各種避稅、逃稅的招數。歐美國家盛行的信託制度,對於應用在財富傳承已行之有年,反觀國內,方興未艾。如何透過信託架構達到財富傳承是本論文研究的動機。 信託四大特色 捨我所有,澤被萬代; 非子所有,為子所握; 非子所有,為子生利; 非子所有,永保安康。 捨我所有,澤被萬代:當信託成立後,委託人放棄對財產的所有權,換來庇蔭符合條件的受益人(後代)的機會。 非子所有,為子所握:信託財產雖然已經不在委託人或受益人名下,但受託人還是必須依照委託人的意旨來管理及處分這些資產。 非子所有,為子生利:信託財產雖然已經不在委託人或受益人名下,但信託財產的本金跟孳息還是屬於受益人的。 非子所有,永保安康:信託財產因為已經不在委託人或受益人名下,所以不會因為委託人或受益人個別的行為而導致信託財產遭受損壞或求償;信託財產雖然是在受託人名下,但法律上特別註記,此為受託財產與受託人本身財產分離管理,也不會因為受託人本身之故而導致信託財產遭受損害或求償,因此可永保信託財產的安全,也就永保所有受益人的權利。 本論文主要採「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來研究家族財富傳承以信託方式在台灣的應用。文中先介紹信託的基本概念,信託的目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彼此的關係。隨後介紹台灣家族財富傳承的傳統方法,設立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這兩種方法,以往台灣信託法尚未公布前,只有設立公益財團法人才能避免因為死亡,需要繳交巨額遺產稅而導致變賣股權喪失控制力的情況,後來信託法公布後,部分人士則改用公益信託來規避遺產稅及避免股權外流喪失控制力的情形,然不論以財團法人或公益信託來處理家族的財富傳承,只能說是飲鴆止渴,因為依法令規定,財團法人或公益信託都是為了社會公益而產生的,受益人必須是社會大眾而不是家族成員,甚至最終財產是全部收歸國有。在以往遺贈稅高達50%的情況下,這是不得不為之的選擇,因為起碼還可以達到股權不外移,控制權不旁落的困境,但時至今日,這兩種方法是不是最合適,則有待商榷。 本論文主張採用不可撤銷、本金及孳息都他益的信託來進行家族的財富傳承,透過信託設立時,繳納一次贈與稅來避免後代無窮盡的遺產稅,文中介紹離岸家族信託、美國朝代信託、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信託(VISTA)與外國信託(Foreign trusts)等國外行之有年的各種家族財富傳承信託,隨後分析國內信託法以及稅法有關課稅相關規定,提出幾種可行之信託架構,供國內有需要家族財富傳承者採用。
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