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的使用已成為現今國民生活所不可或缺之一部分,然歷年來意外事故一直是國人十大死因之一,十年來死亡人數雖逐年下降,惟仍維持在七千人以上,尤其以交通事故為意外事故榜首,造成死亡人數平均佔意外事故死亡人數百分五十以上 。因此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相當的普遍性,且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往往撼動著受害者與加害者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並造成社會一定的負擔,受害者因交通事故的發生除了使自己遭受痛苦與喪失經濟能力外,更甚者將使其他家庭成員痛失經濟支柱並造成心理上的痛苦,交通事故的發生也造成加害者為因應巨額的賠償金,使過去努力成果化為烏有,更甚者尚須面對牢獄之災,將盡失一生希望。因為交通事故發生影響雙方當事人甚鉅,所以交通事故發生後之處理,諸如對刑事責任之認定、民事損害賠償額度之酌定,尚需審慎處理,以避免對受害人二度傷害或對加害人過度苛責造成社會負擔。因此民事損害賠償額之酌定引發本文之寫作動機,本文除欲探究民事損害賠償額之酌定標準外,並探討交通事故法律關係當事人之歸責,且在保險制度普及化的今日,交通事故發生法律關係不僅存在加害者與受害者當事人間,保險人亦成為交通事故關係人,從而保險制度將對民事損害賠償額產生一定之影響,亦為本文所欲探討之方向。 本文對民事損害賠償額酌定,基本上將從法條解釋出發,以釋義學分析為研究方法,並透過收集廣泛的實務見解作為分析歸納方法,演繹出實務所表達之見解,對於實務見解不足處或缺失點,將分析探討問題所在,並嘗試透過國內學者看法或參照外國立法例,作為實務見解不足處之補充與缺失點可能之解決方法。以達到民事損害賠償額酌定之合理性與公平性。本文之研究架構共分為五章,對於交通事故引發當事人間法律關係與民事損害賠償額酌定之問題進行研究,第一章係緒論,第二章探討交通事故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第三章探討損害賠償義務人所欲負擔之民事損害賠償額,第四章則探討損害賠償權利人民事損害賠償額與保險制度關係,以及對交通事故當事人即被害人與關係人即保險人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