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醫療糾紛進入法院的訴訟增加,醫學界與法學界的交會碰撞也愈發頻繁,然而,因醫療行為具有不確定性及危險性,故醫療糾紛處理不易。現今醫療訴訟無論刑事或民事訴訟一直為醫師與患者所詬病,舉凡勝訴比例、訴訟時間、乃至於舉證責任分配等等,因此醫療訴訟的替代爭議解決方案(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向來為醫界或學界亟欲尋求之道,陸續提出方案有強制調處、調解、仲裁、無過失補償等方法,其中以無過失補償制度最飽受爭議。而這種立法模式係在某些特殊條件下,不論醫事人員是否有過失,先給予病患或家屬補償。此種不責難制度由瑞典、紐西蘭等福利制度完善之國家開始推行,而我國是否能完全借鑑外國立法例而採取此種模式,仍有待更深入之探討。 醫療糾紛事故為醫事人員執業環境安全與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醫病互動關係良莠與否之重要議題之一。我國一直未有整合處理醫療糾紛爭議程序、醫療事故傷亡補償等等之專法,以致於發生醫療事故時,病人或家屬除了請求司法程序以外,往往會訴諸於民間團體或是新聞媒體等方式處理,反而易造成醫病關係緊張,可見法律制度仍有不周之處。有鑑於此,為了通盤解決病人及家屬、醫事人員雙方面對醫療糾紛爭議制度之困境,「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繼而被提出。 基於上述,本論文將重點探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的優缺點,以及其在台灣推行的可行性,並分析外國各制度之利弊優劣,與我國法制比較,探討醫糾法草案是否應通過以及是否有需增減補充,期能建構較完善之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之制度。完備的制度有助於保障醫事人員執業行為之安全、病患或家屬填補損害之功能,亦能促進醫病間之和諧。